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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或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是落实专家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学术组织。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9人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办公室主任1人。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人员调整,由院务会审核批准。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水平高,师德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有奉献精神,年龄应不满60周岁。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计划、教学计划、科研计划方案。
(二)审议系部及重要研究机构(如研究基地、研究中心、实验室、研究所等)的设立。
(三)指导、协调学院科研工作。
(四)科研项目立项的初评推荐工作。
(五)省级、校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其培养对象等人才的初评推荐工作。
(六)省级、校级重点学科、科研成果奖的初评工作。
(七)制订学院学术道德条例,履行学术道德的宣传、维护和监督职能,对学术不道德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八)审定各学科重要学术期刊和检索类的级别,审议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图书资料管理办法等。
(九)对本院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学术水平评议。
(十)学院其他有关学术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到会委员(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特殊情况按得票多少排序进行决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