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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湖南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的优势,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加快推动高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提升我省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协同创新能力,为国家重大需求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遵循“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改革驱动、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多元、动态、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围绕提升高校创新能力开展体制机制创新。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由湖南高校牵头组建,实施周期为四年,定期接受绩效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前期培育与申报认定

第五条  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四种类型,各高校在做好前期培育建设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申请认定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方向选择紧密围绕国家、湖南或行业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2、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从协同创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得当,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4、队伍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具有一批高水平的人才与团队,主要负责人在国际国内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在研国家、行业、地方以及企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有效地整合了相关的各类创新要素,形成了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相关各方面的支持落实到位。

5、牵头高校和主要参与高校,其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须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并建有运行良好的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基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在基础设施、研发平台、仪器装备、日常运转等方面,能够为协同创新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第七条  申报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面向科学技术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协同创新方向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能够解决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

2、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符合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我省文化、社科发展的重点规划,能够解决文化发展与改革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3、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符合国家和我省行业产业的重点发展规划,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与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有比较长期的合作基础,在行业产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参与企业、科研院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和对关键技术创新的需求与接受能力。

4、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符合我省地方产业和区域社会发展的重点规划,牵头高校以及主要参与高校获得相关地方政府实质性支持,参加的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产业影响力。

第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由1所湖南高校牵头,参与协同的核心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所。

第九条  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行限额申报,由牵头高校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湖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认定。

第十条  湖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程序为:

1、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和申报资格与条件等进行审查。

2、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重点审核总体方案设计、前期培育组建情况和实施效果,对照评审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认定的协同中心名单。

3、现场论证。对专家建议认定的协同中心组织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湖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在湖南教育政务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认定为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进入立项建设期,应及时启动各项工作,大力开展协同创新。

第三章  经费保障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类型协同创新中心的需要,给予不同额度的专项资金支持。各协同创新中心应发挥协同创新的引导和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和条件,积极吸纳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政府机构等多方面的投入与支持。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由牵头高校科学编制经费预算,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备案。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来源于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政府部门、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与企业合作等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学术合作与交流经费、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经费、平台建设经费等。

第十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经费由牵头高校负责统筹管理。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统一拨付至牵头高校,由牵头高校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转拨至其他单位,各单位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规定的支出范围进行开支。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满,牵头高校应会同相关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核准的经费预算,如实编报中心经费决算表,由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湖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不明显,或发生经费使用违规情况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价,建立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八条  年度检查以协同创新中心自查为主,牵头高校应在每年年底向湖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湖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运行满两年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不合格的停止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湖南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期满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评价,对未实现预期目标的,要求及时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从2012年开始启动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