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
时间:2014-05-30 访问量: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表彰和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办[2004]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促进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和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能的通知》(湘办[2003]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奖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奖属于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奖。
第三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受省委、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间称“省评审办”)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对象为湖南省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普及工作的人员(含专职和非专职人员)。
第五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申报、评选,坚持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和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 每次评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各8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中评选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1名。
第七条 申报评选条件
(一)学术方向正确。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挥观,努力做到社会科学工作为人民大众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术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模范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三)学术业绩突出。能创造性地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学术水平高,社会反响好,学术水平及成果在本学科领域领先、为全省学术界所公认。
(四)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已当选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必须隔一届才能申报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已当选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不在申报同一奖项。
第八条 申报、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凡要求参评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均须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州的社科管理部门申报。
高等院校和省直社会科学科研单位的申报者,需经过院校或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学术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并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按程序民主推荐,由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直接向省评审办推荐。省直部门的申报者经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由其人事部门向省评审办推荐。各市州的申报者由各市州社科联受理申报并向省评审办推荐。自由职业者可通过本行业、本系统的省级协会等组织向省评审办推荐。
(二)各推荐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行业、系统)的推荐意见材料,,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或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表,研究成果(主要独撰著作和独撰论文、重要合撰著作和合撰论文、重要调研报告) 、证明材料和社会反馈材料等一式6份(一份原件,5份复印件)。
(三)省评审办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复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送学科专家评审组评审。
(四)所有符合申报条件者的申报材料,先由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单独审阅,并提出是否进入评审的建议,然后经学科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会议评审,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侯选人;在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侯选人中,凡对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者,还可推荐为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侯选人。最后由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科专家评审组推荐的侯选人进行终审。
(五)终审通过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人员名单,授奖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半个月。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省评审办和相应的学科专家评审组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公示后经省评审委员会确定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人数如有减少,其空缺的名额不再补评。
第九条 表彰奖励
以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公开表彰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评选纪律
(一)评审组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坚持客观、公正,择优评选。
(二)省评审委员会成员符合申报条件者,同样可以申报,但必须遵守回避制度。
(三)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表彰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退回荣誉证书与奖金。除此之外,取消其以后连续2届的申报资格,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