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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科研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科研课题,包括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与委托研究课题。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资助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研究,扶持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突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和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行创造性的探索,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科研课题,面向全省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凡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立项。

第二章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是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成立的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等的学术性权威机构,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科研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1、制定和发布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科研课题指南;

2、组织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立项、管理、鉴定、转化;

3、对转化应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进行省级评估;

4、对立项课题结题成果定期评优;

5、管理和筹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资金;

6、组织评选表彰课题立项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选题、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的选题工作,主要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二至三年。如确有必要,可向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延长。经同意,可延长一年,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少数急需的重大课题和不宜公开进行招标、投标的课题,经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审定,以委托研究的形式单独立项。

第八条 被“三湘论坛”组委会确认的演讲选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认为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

第九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研究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为两个月。

申请人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请书邮寄或送达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迟于规定截止日期寄送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申请人寄送申请书时,应按规定向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交纳专家评审费100元。凡只寄送申请书而未交专家评审费的,一律不予评审。

第十条 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主持人。申请书应由主持人签名报出。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主持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尚未结题的课题主持人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同一课题如果已列为其它省级以上项目,则不得再申报本课题立项,否则,取消本课题申报或立项资格。

申请人应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确有科研能力,真正组织、指导、参与课题研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单位领导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二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书后,负责组织对申请立项课题进行评审。课题评审分立项资助和立项自助两类。评审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青年学者承担的课题立项适当倾斜。评审的专家学者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采取回避的办法。

经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通过的课题,报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每次评审时,由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的数量和经费情况确定立项数、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

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可用于其他项目科研支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三个月内到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经费拨付手续,逾期未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开支限于:课题研究资料费和计算机使用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管理费;研究成果鉴定费和出版补贴费。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由课题主持人与课题组成员商议开支,一枝笔签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用或它用。各单位应对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资助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立项自助的项目要给予一定的资助。不给予资金配套和资助的单位,省评审办将取消该单位下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拨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不能完成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或部分经费。

第五章 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经审定立项的课题,由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批准立项的课题通知书寄送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申请人,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课题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通报课题实施进展情况,交流信息,推介经验。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每年要将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向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一次简要书面报告。在课题研究进行中,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课题组成员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主持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违纪使用经费,或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研究计划和课题组成员,自行中止或无故延长课题研究期限,或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课题责任人给予24年内不得申请课题研究项目的处罚。

第二十条 凡立项课题,均应在完成后到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结题验收。各单位应认真组织,结题率达不到70%的,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取消该单位下年度的申报资格。

凡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由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颁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结题证书》。凡不能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结题;仍不能通过的,按课题未完成处理,予以撤销立项,并视情况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第六章 成果的转化和推介

第二十一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的合格成果是重要的社会财富,应积极加以推介和转化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对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0]96号《关于促进我省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的意见》文件精神促进其转化;对优秀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帮助向有关部门联系,推荐发表或出版。

第二十二条 凡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成果在公开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

第二十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课题研究成果参加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