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育

规章制度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                      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16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本科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加强实践教学的规范管理,培养学生专业基本操作技能、研究创新能力与创业意识,对于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贯彻落实我校“厚基础、宽口径、强适应、有特长”的办学理念,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教学、实习和设计。实习包括教学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设计包括课程设计、毕业设计。

第三条  为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理顺实践教学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规范各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与教学,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和教学文件,使实践教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节  实验教学的内容、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包括按人才培养方案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和理论课程内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

第五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验证和巩固理论知识,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严谨治学的工作态度,主动研究的探索创新精神。

第六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不得免修。

第二节  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由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实验课程确定。各院(系、部、中心)和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安排任课教师和实验人员,组织实验教学。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上学期结束前,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认真填报下一学期应开实验课的《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一式三份,经教学院(系、部、中心)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教学院(系、部、中心)汇总,一份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一份送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中心(室),一份由教学院(系、部、中心)留存。

第九条  实验课表一经下达,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动,学校、教务处、各教学院(系、部、中心)按实验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系、部、中心)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到开课的实验中心(室)办理调、停、补课手续。

第三节  实验教学文件及管理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实验教学必须配备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选用应由实验教师提出,由系(部、中心)主任和院领导审核确定,要求尽可能使用近三年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若自编讲义,由系(部、中心)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按学校自编教材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片。实验中心(室)应加大实验内容的改革力度,从内容要求、实验方法到设备配置,力求反映现代科技水平,将科技成果引入实验教学。在实验项目中要适当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重,同时,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研究创新性实验活动,逐步实行实验开放教学。

实验教师应按实验大纲要求填写《实验教学计划表》,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须由实验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系(部、中心、实验室)主任同意,教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变更。每年10月底前各实验中心(室)要填写《××-××学年实验项目开设变更情况表》,并报实践教学科汇总。

第十三条  实验报告是学生分析、归纳、总结实验数据,讨论实验结果并把实验获得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是教师考核学生实验成绩的主要依据。实验报告要用规定的实验报告纸书写,实验报告的内容包括:实验名称、学生姓名、班级、学号和实验日期;实验目的和要求、实验原理、实验环境、实验步骤、实验数据记录和计算、实验结果分析和讨论;实验心得、备注或说明等。实验报告要真实反映实验结果,不得伪造。实验室的每个实验项目都要有标准实验报告,由教学系组织有关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和审定。

第四节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组织实验教学时,要提前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拟开和新开实验应由实验教师试做,并提供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试做记录、实验报告、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等教学文件资料及实验教具。

第十五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并简明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基本原理、实验方法和该实验的目的、任务,提出主要仪器设备使用及操作注意事项。抽查和讲解时间应掌握在15分钟左右,未预习或预习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教师要科学组织,合理分组,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要求基础课实验、上机实验、操作实验 l 人/组,专业基础课实验 2 人/组(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视专业要求而定,一般不得超过6/组。分批实验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大循环实验,否则,应利用课余时间安排分批实验,以确保实验项目的教学时数。

第十九条  实验教师讲解要少而精。实验中,实验教师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和创新。实验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实验内容和要求,积极引导学生树立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作风。为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每名实验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实行“原始记录纸签字”制度,实验教师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仔细观察,做好原始记录,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纸,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达不到要求者必须重做。实验用原始记录纸式样由实验教师自定。

学生依据经实验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完成实验报告,并与实验报告一起上交。凡未经实验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或实验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未参加本次实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结束后,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检查学生是否整理好仪器、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缺损情况,如发现有缺损,应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对实验报告提出严格要求,数据处理、报告编写、绘图、分析讨论要求做到严密、严格、严肃。对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指出错误所在,登记成绩。对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应在下次实验课时讲解清楚。凡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教学院(系、部、中心)除实行实验教学督导制和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进行一次期中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情况交实践教学科。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的抽查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总结经验,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及实验开出情况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规律,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改进和开发实验新装置,更新和合理安排实验内容,逐步增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设立一定数量的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充分利用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科学作风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五节  实验教学考核

第二十六条  每次实验成绩,可根据预习、实际操作、动手能力、科学态度、创新意识、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若进行期末考试应以实验操作为主,最后评定成绩时,平时与期末考试比例由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确定。未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根据实验教学时数占总学时情况,按相应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不及格,必须重做实验后方可补考。实验缺课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交院(系、部、中心)教务秘书进行成绩登录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章  实验中心(室)工作规定

第一节  基本任务

第三十条  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负责编写或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以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更新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增加选修实验项目,增开研究性实验项目。注重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与作风的训练;完善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加大实验教学考核在课程教学中所占的比率,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实验中心(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改善工作环境,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科研实验任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与技术交流活动,同时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

第三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接纳教师、高年级学生、研究生和科研协作单位在实验中心(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实验中心(室)要逐步实现对学生全天开放。

第三十四条  配合管理部门切实搞好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使用、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等基础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做好实验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中心(室)要针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有效防护,切实加强实验中心(室)环境的监测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节  体制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中心(室)工作实行以校为主,校、院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教学院应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本院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实验中心(室)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对实验中心(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是学校实验中心(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校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的调整与撤销,设施的改造、扩建和更新计划,均由有关部门经充分论证提出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加强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按《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与《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如出现利用率低或较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实验材料的统一管理。各类实验材料均应设立明细帐目,健全领用登记手续。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和贵重、稀缺、民用性强的物品,均应有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各类材料的领用、消耗均应准确计量、详细记录,并及时给以补充。对一年以上不用的实验材料,设备管理部门有权调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实验技术管理,重视有关计量、分析、测试、维修和技术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计算机对实验中心(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反映实验中心(室)真实状况的准确数据。

第四十四条  实行实验教学的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各实验中心(室)于每学期末报下学期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和其他对外服务的实验计划。

第四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  逐步建立学校实验中心(室)的各种评估制度,逐步开展实验中心(室)评估工作,使实验中心(室)工作进入整体优化的运行轨道,并充分调动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中心(室)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实验中心(室)的建设、下一年度的经费计划挂钩。

第三节  人员与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配合密切。

第四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类,实验中心(室)专职人员的定编、考核和调动等按有关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实验中心(室)设主任一名。实验中心(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二)拟订本实验室建设的长远规划,年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低值易耗材料的购置计划、实验室改造计划。

(三)组织编写或修订本实验室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指导书,确定教学实验项目、科研项目,制订每学期的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上级规章制度,组织制订本实验室各项实施细则并督促检查。

(五)负责本实验室财产的使用与管理,定期组织仪器设备的检查、校正和维修工作。

(六)抓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使用率。

(七)负责组织完成本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组织开展实验教学和管理改革。

(八)安排本实验室各类工作,负责实验人员考核、评比、业务学习与技术培训工作。

(九)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组织安排对外技术服务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  实验中心(室)必须有能组织和指导高水平装置的研制和改造、主讲2门或2门以上实验教学课程、能具体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实验工作、能消化、吸收和使用引进的大型仪器设备、并有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建设实验中心(室)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

(二)负责新的教学实验的教学设计方案和专业设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承担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根据实验中心(室)的规模和性质,每个实验中心(室)应有1-3名实验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好实验中心(室)的仪器设备,做到物和账完全相符。

(二)维护实验中心(室)设备和环境清洁整齐,做好实验中心(室)的卫生和安全工作。

(三)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包括样品的配制和仪器的准备等。

(四)当好实验教师、实验师和高级实验师的助手,配合高级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

(五)熟练掌握有关仪器的使用和操作,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六)遵守和执行实验中心(室)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节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五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的考核内容

(一)实验中心(室)的研究方向是否清楚,近期和中期的研究目标是否明确,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经过装备的实验中心(室)具备何种实验条件及水平,实验中心(室)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教学和科研任务及成果,有无创新及突破性成就。

(三)实验中心(室)人员配备及学科配套情况是否得当。

(四)人才的培养方式及水平。

(五)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是否适当,财务账目支出是否清楚。

(六)实验中心(室)开放评价。实验中心(室)开放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已开放的课题内容及承担情况。

(七)管理水平及学风评价。

(八)实验中心(室)匹配经费的落实情况。

(九)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十)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五十四条  实验中心(室)的考核方式

(一)由被考核实验中心(室)根据考核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实验中心(室)开放、运行及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二)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组织检查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实验中心(室)建设总结报告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专家小组,听取实验中心(室)建设总结报告和检查小组的意见,进行各种形式的实地考察,对实验中心(室)的教学成果、学术发展和研究能力以及开放运行准备工作进行评议,采取书面或集中开会等方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评议并提出考核专家委员会评议书。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核全部考核文件,在落实解决考核工作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将考核结果报送学校,在分管校领导的主持下,会同人事部门决定对实验中心(室)的奖惩。

第五节  实验室安全、劳动与环境保护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是做好实验室工作、确保国家财产与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证。

第五十六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教学院负责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同时负责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实验室主任对本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实验中心(室)必须有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有权对任何违反安全的行为和现象提出批评。由保卫处和实验中心(室)管理部门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检查结果,对违章现象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八条  校、院各级领导和实践教学及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指导、布置、检查、总结和各种评比活动,都要把安全与环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工作内容。

第五十九条  实验室要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全面抓好本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根据实验室自身情况特点,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好安全与环保制度,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检查及治理。

第六十条  安全员要经过培训,要具备一般的消防与防范知识。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都应张挂在明显易见的地方,严格执行,不得违章。

第六十一条  对新建、改造、扩建的实验室工程项目,新设备的购置,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旧设备改造等都必须考虑到安全与环保,要具备安全与环保措施。一定要将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相互配套,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坚持竣工时严格验收制度。

第六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必须先书面请示院领导批准并报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十三条  实验室范围内的沟、坑、井、洞,必须加装盖板,确保使用安全方便。

第六十四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设立专库存放危险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领用危险剧毒物品的审批登记手续。实验中心(室)要对初次进入本室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和保密教育。

第六十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和要害部位。仪器室、化学药品室、要害部位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必须先向保卫处请示批准,在采取恰当的防范措施之后,再动工操作,以防不测。

第六十六条  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接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以上的距离。

第六十七条  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安全指导,要害部位要由指导人员当场监督。

第六十八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含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都必须先进行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技能与防范措施,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特殊工种须经劳动局安全技术培训,持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上岗操作。

第六十九条  外单位施工、废旧设备撤除,操作人员须经我方验证,具备安全操作资格,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在我方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执行。如有违章,我方监督人员有权令其立即停止。如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肇事者、双方单位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七十条  实验室的电路设计与改装要充分考虑室内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置,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采取正确、文明的施工手段,确保施工质量。不得随意乱扯临时电线,确有需要时,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用后立即撤除。凡规定办理安全使用证的电器设备,要具备安全使用证。

第七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条件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处,取用方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二条  炸药库、剧毒品库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七十三条  加强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并定期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行业津贴和劳保待遇,其他实验人员可根据实验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享受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待遇。实验工人的劳保物资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发放,接触毒品的劳保津贴由实验中心(室)管理部门会同人事处审核发放。

第七十四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

第七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立即向上级分管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上报,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作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第七十六条  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实验室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纪录。

第四章  本科学生实习工作规定

第一节  实习工作的管理

第七十八条  各教学院成立以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的实习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实习计划、审核和检查实习安排、准备和进行情况。实习前集中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强调实习的目的、意义和实习纪律,确保实习任务按计划完成。

第七十九条  在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带领学生坚持政治学习,进行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引导学生向实习单位的教师、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工人学习,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生产现场的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十条  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实习纪律,自觉服从实习单位和实习指导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对不听从安排、违反实习纪律、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指导教师有权中止其实习,并报告教学院领导、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处),按违反校规校纪处理。

第八十一条  实习期间,学校领导和教学部门人员要深入实习现场进行实习检查;非全校性的学生实习,由实习学生所在教学院的实习工作指导小组组织人员或指定实习带队老师进行检查,了解实习情况,帮助解决实习中的困难,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并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检查表》,返校后送交教务处。

第八十二条  为了加强同实习基地的联系,了解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和情况,实习结束返校前,各实习点指导教师须将《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调查表》交给接受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填写,加盖公章后交教务处。

凡未交《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检查表》和《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调查表》的,将核减其实习工作量。

第八十三条  实习结束返校后,各教学院实习工作指导小组必须组织实习指导教师认真进行实习工作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汇总报告)和实习典型事迹报告,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实习教学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其他各种表格(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实践管理科。

第八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各教学院实习总结、实习调查表和实习典型事迹报告,并参照实习检查情况写出全校的学生实习总结,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节  实习要求、计划和安排

第八十五条  学生实习包括教育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

第八十六条  全校各专业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制定相应的实习计划,并报送教务处一份。

第八十七条  各专业实习计划应体现如下内容:

(一)师范生

1. 认识实习:由教师组织学生到中(小)学见习观摩,学习中(小)学教学和教育管理的实际经验。跟班听课,学习指导教师的教学经验。深入班级跟班管理,熟悉学生。认真备课试教,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

2. 专业见习:通过专业见习使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且能综合运用于专业实践活动中。通过现场实地考察,获得感性认识,巩固和扩大基础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培养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 教育实习:要根据教材、教案的要求,运用教育学、心理学原理,遵循教学规律,结合授课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接受能力,把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科学地传授给学生,把重点、难点、疑点处理妥当,注意运用启发式教学,积极进行双边活动,调动全体学生的视、听、读、写的积极性;教态力求自然,语言、板书要规范;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思想教育,寓思想教育于教学之中;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非师范生

1. 认识实习:与学生社会实践结合进行。通过对典型的生产经营企业或施工单位的认识,使学生对本专业涉及的生产过程有一个感性认识,初步树立工程观念,为后续课程的教学创造条件。同时根据现场的情况和社会实践的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

2. 生产实习:主要以工人身份顶岗或跟班劳动的形式进行。引导学生热爱劳动,深入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本专业的主要生产技能。

3. 毕业实习:主要以工程技术人员身份顶岗或跟班劳动的形式进行。引导学生深入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生产技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生产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在工作中结合自己的毕业设计课题(论文)收集各种资料。

实习环节应紧密联系生产实际进行,各教学院应推行带着问题进行认识实习,带着任务进行教学、生产实习,带着课题进行毕业实习的实习方法,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第八十八条  各教学院、系必须根据各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制当年各类实习的具体实习指导书,由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后于实习前一周内印发到每个学生手中,使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内容和日程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十九条  各教学院在拟定学生实习地点时,应首先考虑在本省或邻省内就近的实习基地安排。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签订长期实习基地协议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十条  各教学院应在实习之前安排人员前往实习地点联系。实习地点确定后,应将详细的实习地点、指导教师及时报告教务处,严格禁止没有计划、没有明确实习地点或边实习、边联系的现象。对不报实习地点、擅自行动的指导教师,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节  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

第九十一条  学生实习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主要由带队教师会同实习现场有关人员根据学生的实习记录、实习报告、现场对学生进行实际考核,并结合其政治思想表现、行为规范、实习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十二条  不及格标准

凡是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其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一)在规定的实习时间内,不论何种原因,出勤天数不到三分之二者。

(二)实习报告及图件,经指导教师审阅认定为不及格或抄袭他人报告或请人代写报告、代绘图件者。

(三)实习过程中学习态度很差(听课不作笔记、参观不作记录)、实习纪律很差,不服从管理,实习单位反映差,师生反映不好,未达到实习要求者。

第九十三条  及格标准

(一)出勤天数达到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生产劳动达到规定天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实习结束前,进行考查、答辩或审阅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认定基本符合实习大纲要求,实习收获一般。

第九十四条  中等标准

(一)出满勤和参加生产劳动达到规定的天数,实习态度较好。

(二)按照实习计划要求,实习记录,图件齐全。

(三)进行考试答辩或审阅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认定符合大纲要求,实习收获较好。

第九十五条  良好标准

达到中等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实习过程,努力学习技能,积极分析思考问题,掌握技术知识较快。

(二)积极参与完成一定的教学、生产任务,主动提出各种建议,受到接受实习单位好评,显示出具有较好的动手能力或业务能力。

(三)积极参与专业性、业务性服务工作,取得较好的效益,受到接受实习单位的欢迎,显示出具有较好的业务或生产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九十六条  优秀标准

达到良好标准,积极学习各种技能,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在专业性、业务性服务中,具有创新性,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突出成绩与成果,或受到接受实习单位领导的表扬。

第九十七条  实习成绩的填报

(一)实习点学生成绩,由带队指导教师用学生成绩单填写,一式二份,实习结束后交所在教学院。

(二)在实习点学生成绩汇总一周内,由各教学院教学秘书按专业、实习类别以学生班为单位,将学生实习成绩单报教务处实践管理科。

第九十八条  学生实习成绩不及格或缺实习成绩的处理

(一)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实习一次,其重修实习的成绩只能计及格与不及格,并注明“重修”二字。

(二)因病不能参加正常实习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可以申请重修实习一次。重修实习的成绩仍按五级分制记分,不注“重修”二字。

(三)学生重修实习一般应利用暑假进行,实习时间、内容、要求不变,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由学生所在教学院实习工作小组负责联系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可延长其实习时间,经考核及格后,方可进行毕业设计,但设计时间不得延长。

(五)学生重修实习,无论何种原因,经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第四节  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与要求

第九十九条  各专业实习地点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实践经验较丰富,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一百条  各专业选派的实习指导教师,经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学院教学秘书到教务处统一领取指导实习教学任务书。教务处将凭此任务书存报核算教学工作量。

第一百零一条  指导教师在带学生实习前,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实习大纲和基本要求。

(二)了解实习单位满足实习要求的情况。

(三)安排食宿,了解交通情况。

(四)制定并落实好实习计划。

第一百零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除50岁以上教师外,原则上要与学生同吃、同住。

第一百零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不仅要负责对学生的业务指导,更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以身作则,做学生的表率。教师指导实习工作情况,作为对其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一百零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在实习指导中,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增减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一百零五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中,必须积极主动地同实习单位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学生的实习工作。同时还必须注意协调好学校同实习基地的关系,并和实习基地的有关人员一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实习学生的安全。

第一百零六条  学生实习过程中所出现的突发事件,指导教师必须立即报告教学院领导或教务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报告。

第五节  实习经费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实习经费分为实习教学经费和实习基地建设经费。

(一)实习教学经费是指因教学实习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指导教师费用和学生实习费用。

指导教师费用是指本校实习指导教师在本次实习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范围包括:(学校)至实习点往返路费、住宿费、实习包干补助费及少量杂费等。

学生实习费用包括支付给实习单位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费用、学生往返(学校至实习点)的路费、住宿费、实习补助费、实习材料费及少量杂费等。

(二)实习基地建设费指为开发、巩固、维持实习基地建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一百零八条  实习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教务处在每年年底根据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向财务处申报下一自然(会计)年度实习经费预算,经财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

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超支不补,不得挪作他用。各教学院不得突破本院当年实习经费预算总额。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也不得突破该类费用的开支标准和总额控制比例。

实习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要贯彻厉行节约原则,做到公开、合理和透明。严禁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事项套取实习经费,一经发现此类事项,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规定论处。

每次实习结束后,带队教师应在一周内提交该次实习的《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完成情况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包括实习安排、实习过程、实习质量、学生成绩、实习经费使用、实习组织工作以及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汇报材料一式四份,报教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分别由教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和教师留存。

教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和纪委监察处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九条  各教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尽可能安排学生集中实习。各教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实习的财务工作;实习前,要对实习开支做出合理的预算,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及学校制度规定的管理人员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实习过程中,要对实习开支明细进行翔实记录并索取合法票据和原始凭证;实习结束后,要对实习工作、实习开支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汇总,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及学校制度规定的管理人员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冲账。

第一百一十条  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

具体报销额度分别按如下实习方式确定:

(一)校外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习经费总额的20%之内。指导教师可报销跟队或检查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出差补助按教师跟队或检查天数计算。

(二)校外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费用的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习经费总额的10%之内。指导教师只报销检查实习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出差补助按教师检查天数计算。

(三)校内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不报销费用。

(四)指导教师跟队或检查天数根据教师指导、检查实习情况汇总表确定。指导、检查实习出差补助按照学校差旅费开支标准的40%行(往返学校途中除外)。下井指导实习补助6/人·天;野外指导实习补助5/人·天。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实习费用的报销

学生实习费用的使用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习经费总额的70%之内。具体报销规定如下:

(一)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

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是指非本教学院教师指导(或授课)的劳务报酬。实行集中(校内、校外)实习方式时,可以报销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实行分散实习方式时,不能报销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

支付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时应由领款人在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明细表中签字。

(二)实习单位管理费

实习单位管理费指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而支付给单位的管理费。实行校外集中实习方式时,可以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实行校外分散实习方式或校内集中实习方式时,不能报销实习单位管理费。

(三)学生报销费用

1. 实行校外集中实习的,学生可按实报销往返路费、住宿费、伙食管理费、实习补助费、实习材料费和少量杂费。上述各项学生费用的报销标准按如下规定确定:

往返路费:火车硬座,轮船最低舱位,长途汽车硬座,湘潭城区公共汽车。在实习地就地分散放假学生的回程路费、在实习地集中的来程路费参照同批次实习学生返校费用的60%报销。

住宿费:原则上不得住招待所,应尽可能由实习单位协助解决住宿;若非住招待所不可的,其费用标准应控制在30/人·天以下。

伙食管理费:实习期间在接受实习单位的职工食堂就餐,必须支付伙食管理费的,应由接受实习单位开具有效财务收据,在合理范围之内凭据报销。

实习补助费:如学生实习费用按教务处的经费安排标准在开支完上述往返路费、住宿费、伙食管理费以及本条款实习补助费等费用后有节余的,可以计发学生实习补助:(1)伙食、交通和通信补助标准为省外5/人·天,省内4/人·天;(2)下井实习补助3/人·天;(3)野外实习补助2/人·天。

2. 实行校外分散实习的,实行包干报销,由各教学院造表,且包干报销金额不超过该专业该次实习经费的40%

3. 实行校内集中实习或校内外实习相结合的,按上述办法包干报销后,可适当报销学生实习材料费和少量杂费,且报销金额与包干报销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专业该次实习经费的50%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习经费不得用于非实习的交通和招待。如果需要租车前往实习地,需由带队教师提出、教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同意,与拥有客运资质的单位签具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保障师生安全的相关条款和保险条款,以及收款单位及其银行账号,进行转账结算),价格应比市场行情优惠。对实习接待单位的答谢招待费按每次实习不超过1500元控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

实习基地分为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

校内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资料购置费、实习教师培训费等。设备、软件和资料购置按学校规定进行申请、论证、审批和招标采购。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基地共建费等。

要求在实习经费和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中报销实习教师培训费的教师,应事先提出外出培训书面申请,经教学院、教务处及人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派出。培训结束,成绩符合要求才能报销实习教师培训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实习经费的预支与报销程序

预支程序:实习指导教师填写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实习经费预支单,经所在教学院及学校制度规定的管理人员审批后预支实习经费。

报销程序:实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实习指导教师提交经教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的《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完成情况汇报材料》、《本校教师指导、检查实习情况汇总表》、《实习接待单位老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明细表》、《湖南科技大学实习教学经费开支分类汇总表》、相关票据与实习生名单,经教学院及学校制度规定的管理人员审批后报销。

提交资料、凭单不全和手续不完备者,财务处不受理报销事宜。实习结束后两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处将从预支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借款金额。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务处直接管理的实习经费可用于以下范围内费用的开支:

金工实习材料费水电费、实习基地建设费,实习教学改革及调研费,实习检查及交流费,以及实习管理过程中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生重修实习的费用处理

(一)实习成绩不及格而重修实习或延长实习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二)因病重修实习的费用由学校、学生本人各负担一半,学校负担的费用计入该学生所在教学院的实习总经费。

(三)因特殊原因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未参加实习而重修实习的学生实习费用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的经费开支。

第五章  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节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由教务处协助各教学院和基地双方共同负责,本着互惠互利、互相支持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各教学院在制定基地专业实习计划时,应兼顾我校各相关专业到各基地进行实习。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教学院与基地签订实习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职责,并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上寻求多方面的相互支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基地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共同努力。

第一百二十条  每学年的第一周,基地建设牵头教学院与基地联系,各基地提出可以接纳实习专业及学生人数,双方共同制定实习专业的实习方案。如果基地的条件允许,也可另行增加计划以外的其他专业的实习。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相关教学院根据实习计划及时派出人员前往相关基地洽商,落实实习教学任务;编制实习计划,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实习计划安排表》,并分别抄报教务处和相关的基地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教学院和基地共同制定基地建设年度计划和实习工作年度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实习质量和实习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一百二十三条  教学院与基地共同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实习领导小组要深入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制定《实习基地建设措施》和《实习基地实习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并付诸实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积极做好每学年度优秀基地评选工作,并报请省教育厅批准,按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奖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基地要制定年度实习基地建设计划,充分发挥基地建设经费的作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建设;有食宿任务的基地还要创造条件建设好实习生公寓;添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实习设备。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教学院实习生进入基地后,必须自觉服从基地的领导,自觉遵守《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守则》和基地的规章制度。实习工作结束后,基地应对实习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整体评价,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情况调查表》,加盖公章后交实习带队教师转送教务处。实习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各教学院(系)将实习工作总结、《普通高等学校实习教学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其他各种表格(汇总表)、实习成绩总表送交教务处实践科备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实习生要虚心诚恳地接受基地指导老师的指导,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带队老师要正确处理与基地指导老师的关系,在各工作环节中,应虚心接受他们的帮助。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实习师生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主动、按时保质完成实习任务;基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为实习师生提供便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实习师生进入基地实习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给基地相应的实习指导费和水电费。基地应提供正式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凭据,交实习师生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的单位(个人)则在下次实习时不予全额预借实习经费。

第二节  与基地的联系与合作

第一百三十条  加强与基地的联系与交流,建立牢固的长期合作关系,每学年邀请基地领导来我校共同研究基地建设问题,并做好年度基地建设工作总结。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计划地接受基地有关人员的学历提高、进修、培训或旁听,并予以经费等方面的优惠;还可利用学校的师资、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优势,为基地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六章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

第一节  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根据学校现设教学管理机构,建立校、院、系分级管理体制,实行指导教师责任制,明确分工,协调运行,以确保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措施的执行。

(一)校级管理机构。在分管教学校领导的领导下,教务处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具体由实践教学科安排专人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二)院级管理机构。在分管教学院领导的领导下,成立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院教务部门参与毕业设计(论文)管理。

(三)系级管理机构。由系主任负责管理,组织遴选指导教师,并将毕业设计(论文)明确到指导教师个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领导领导下,由教务处、院、系分级负责并落实完成。

(一)教务处职责。教务处作为校级主管部门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设计(论文)下达的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和精神,明确整体管理目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具有本校特色、可操作的管理制度。

2. 将管理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子目标并落实到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实验设备等部门)、各学院实施完成子目标,解决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加强与各教学院间的联系,及时听取各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情况汇报,做好对各专业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等环节的检查(抽查)工作。

4. 开展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研究,使教师和管理人员通过参加和了解学校专业(学科)建设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质量。

5. 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工作,其中包括做好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评选校级优秀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编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集》等。

6. 负责组织毕业设计(论文)评估工作,做好被上级主管部门抽检毕业设计的组织、送审及信息反馈、经验交流等工作。

(二)教学院职责。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和各系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和部署,根据本院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2. 向各系布置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任务,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动员。

3. 组织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4. 定期检查各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抓好题目审查、实习检查、中期检查、答辩等各个环节。

5. 负责组织院级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组,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及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和质量检查。

6. 成立教学院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组织答辩,评定成绩。

7. 负责评选优秀论文并向学校推荐。

8. 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并有文字材料。

9. 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归档工作。

(三)教学系职责。教学系直接组织和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其主要职能是:

1. 贯彻执行校、院对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的规定。

2. 根据选题原则组织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报教学院审核。

3. 选定指导教师报教学院审核。应选派思想作风正派、业务水平较高、有丰富教学经验、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其中教授、副教授应占一定比例,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以不超过6-8人为宜。

4. 将情况(学生姓名、题目、教师姓名和职称、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等)造表报教学院并就指导要求、日程安排、评阅标准等召开指导教师会议,统一思想和认识。

5. 组织指导教师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检查任务书填写情况。

6. 把握检查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组织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可采取指导教师责任制。

7. 按照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评价工作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8. 成立毕业设计(论文)专业答辩小组,具体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9. 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

10. 将毕业设计(论文)材料汇总并交教学院归档。

第二节  指导教师及其主要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个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院领导批准的教师、科研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指导教师应具有实际设计、研究工作的经验,具有与课题相关范围内较全面的知识,教风严谨、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能够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学生。

第一百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端正指导思想、教书育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力争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达到“既出人才,又出成果”双重目的。

(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开题报告、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定、设计计算、实验、上机运算、图纸绘制、论文撰写、答辩等各项工作。

(三)指导教师应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填写好任务书和进度表的有关内容后发给学生,并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

(四)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如学生应完成的计算工作、各项试验数据、查阅中外文资料、硬件制作、绘制图纸数量、文献综述、开题报告、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论文等。

(五)指导教师应在学生答辩前审查完毕业设计(论文)(包括设计说明书、计算资料、试验报告、图纸或论文等),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考核评语并评出分数(等级)。

(六)指导教师应保证指导答疑的学时数。

第三节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一百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分为选题、开题报告、实验(设计、调研等实践过程)、撰写论文、答辩五个阶段。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应安排在第八(十)学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应保证安排8-12周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务处向各教学院下达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任务,各教学院在接到确定的教学任务后,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向各教学系布置教学任务,开始实施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准备工作。各教学系确定题目、指导教师及所带学生人数,并填写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表,报教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教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对题目进行审定,学生报名选题,教学院视选题情况进行整体协调,各教学院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报教务处审定,整个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需根据各专业特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教学院做好指导教师、学生的思想动员工作,通过教学系由指导教师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公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要求、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评分标准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各教学院组织学生按照要求按时将所完成论文或设计说明、中英文摘要等备齐,按照答辩资格审查要求进行毕业答辩资格审查,教学院组织相关教师(或外聘专家)评阅,同时将答辩日程安排报教务处。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教学院组织专业答辩小组开展答辩工作,检查答辩情况,按照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分参考标准公正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论文或设计说明书等材料由教学系整理收齐交教学院进行资料归档;按2%的比例选送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报教务处,统一编印《本科毕业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选编》,选送的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的摘要按下列要求控制篇幅(按A4标准版面计算,一个版面大约1500字):

(一)工科类设计(含中文摘要和外文摘要)不少于6个版面。

(二)理科类论文不少于4个版面。

(三)经、管、文、法、艺术等科类论文不少于4个版面。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八(十)学期结束前,各教学院总结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主要经验、成果、完成情况、成绩分布分析、学生情况及指导教师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建议等报教务处。

第四节  选题原则与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应围绕本学科和专业,提倡选择与当前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及社会生产实际相结合,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课题;选题应能够使学生达到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较全面的训练,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使得理论认识深化,知识领域扩展,专业技能延伸,锻炼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课题可以从下列来源取得:

(一)教师的科研任务。

(二)社会有关单位委托的课题。

(三)教师或学生自拟课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不同性质的专业,选题时要有不同的侧重点。

(一)文科及经管类专业的选题应突出现实性,紧密结合当前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理科类专业的选题应尽可能是在研的科研立项课题。

(三)工科类专业的选题应尽可能是在研的科研立项课题或来自生产实际的课题,强化实践能力的工程类型的课题占较大的比例。

第一百四十七条  教师根据社会发展、企业需要、学生个性差异和特点,设计多样化问题,在面对大多数学生的同时,注意培养优秀学生,以实现因材施教。

第一百四十八条  题目一般先由指导教师提出报告(或由学生提出,经教师初审后提出报告),系主任审核。选题确定后,应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兴趣,申报选题意向。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课题分配应做到一人一题(多人同题的,其方向应有所不同,内容不能相同),独立完成;双向选择、教师分配、综合平衡相结合,由各教学院、系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百五十条  下列情况的题目不宜安排学生做毕业设计(论文):

(一)偏离本专业所学基本知识。

(二)范围过窄过专,达不到全面训练目的。

(三)毕业设计(论文)期间,难以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五节  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一条  学生应高度重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明确其目的和意义。尊敬教师、团结互助、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教学院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时要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严格实行考勤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学生必须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套用或抄袭他人成果者,按作弊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学生在完成查阅文献或实地考察后,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之前须先向指导教师提交开题报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用A4纸排版打印,书写规范按学校教务处规定的格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按下列顺序装入毕业设计(论文)专用资料袋:任务书;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指导教师评语,评阅人评语和答辩委员会评语;目录;前言(引言);正文;结束语(含致谢);附录;参考文献;附件图纸。

第六节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正式答辩前,各指导教师和评阅人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有关内容组织评阅设计(论文)并给出评语。

第一百五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面、认真地审阅,根据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结合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工作表现,设计(论文)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水平,对学生在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工作能力及态度写出评语,按百分制给出成绩。

第一百六十条  评阅人评阅要求:

(一)评阅人必须具有指导教师资格。

(二)评阅人不能评阅自己指导的学生。

(三)评阅内容包括:论文的学术或科技水平;论文(设计)格式是否规范;论文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是否合理;工作量是否足够;论文所得结论是否正确;是否同意参加答辩等。

第一百六十一条  教学院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聘请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人。

(二)审定学生的答辩资格。

(三)主持并组织毕业答辩工作。

(四)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最终成绩和评语。

(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答辩的具体要求

(一)参与答辩的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

(二)每个答辩组参与答辩的教师为37人。

(三)答辩评分时,各答辩教师要依据答辩内容的正确性、逻辑性、及时性和仪容仪表等,填写答辩评分卡并按百分制打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综合评分由指导教师评分、评阅人评分和答辩评分等部分组成,具体成绩由教学院根据各专业特点、学生人数等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优秀率应控制在20%以内,良好不得超过40%

第一百六十六条  各教学院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按各教学院毕业人数的2%申报)和不及格(待评)的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按各教学院毕业人数的2%)名单及成绩报教务处,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并确定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

第一百六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学生的重修和答辩由教学院安排,并将最后成绩报教务处。

第七节  毕业设计(论文)的归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时,教务处应将下列材料归档:

(一)各教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汇总。

(二)毕业设计(论文)检查的总结材料。

(三)各教学院答辩日程安排。

(四)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候选人员和不及格候选人成绩统计表。

(五)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登记表汇总。

(六)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汇编。

(七)毕业设计(论文)一览表。

(八)各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材料。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全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时,教学院教务办应将下列材料归档:

(一)毕业设计(论文)原件及电子版。

(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制度。

(三)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

(四)选题表汇总。

(五)答辩资格审查材料汇总。

(六)答辩日程安排。

(七)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候选人员和不及格候选人成绩统计表。

(八)毕业设计(论文)一览表。

(九)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材料。

第七章   

第一百七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实验中心(室)工作制度(试行)《(科大政发〔200461号)、《湖南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实习工作规定(试行)》(科大政发〔200463号)、《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制度(试行)》(科大政发〔200464号)、《湖南科技大学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473号)、《湖南科技大学实验中心(室)建设立项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474号)、《湖南科技大学关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的规定(试行)》(科大政发〔2004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