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育

规章制度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07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处理违纪学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查处工作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护义务,举报人的材料绝对保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者,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并达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处理细则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为首者和参加非法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上课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者,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400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偷窃试卷、印章、档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参照第十一条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怂恿、召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持器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提供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参加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男、女间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异性同居、混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事“三陪”、卖淫、嫖娼等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者,除暂扣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者,除暂扣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规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器具者,除暂扣器具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因违规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区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区参与打麻将、骨牌者,除暂扣器具外,给予警告处分。

(六)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和按校园管理规定处罚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破坏公共卫生,喂养狗、猫等宠物,不按要求整理内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枪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除暂扣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不按时就寝且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不服从管理,侮辱、威胁、打击报复宿舍管理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私拉私接电线、网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失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须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骚扰、诬陷、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猥亵、调戏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公开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造谣、传谣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五)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购买、持有各类假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谎报火警、匪警或医疗急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非法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学校规定,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冒用、盗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主动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擅自下水游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酗酒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所致就医者,费用自理,损坏公私财物按故意损坏论处。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或组织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组织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法规和《湖南科技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湖南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结婚及已婚孕育应向学校备案登记,不登记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违纪证据者。

(二)隐瞒事实、包庇他人、作伪证者。

(三)在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再次违纪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作弊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五)对举报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六)群体违纪事件为首和起主要作用者。

(七)干扰、妨碍、阻挠正常查处工作者。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应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改正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行为所造成后果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后果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者。

(六)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四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违反考试纪律和学籍管理规定另行处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查清事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院发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由学校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发文。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参加,将事实查清,送司法部门或进行治安处罚后,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宿舍内发生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保卫处和后勤集团将违纪事实查清,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保卫处和学生所在学院的分管领导参加,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按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学校作出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后,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须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则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对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则由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公告送达)。

第三十九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如有异议,可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申诉期满后或复查维持决定后,10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对滞留学校者,由保卫处和学生所在学院派人遣送回原籍,户口和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本学年内取消参加评奖评优、申请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及助学贷款等资格。

第四十三条  学生所受处分决定书都应归入本人档案,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当年学生所受处分除外),如其能深刻认识错误,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可在毕业当年五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全班同学讨论鉴定,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解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对违纪研究生进行处理,教务处负责对违反考试纪律等学籍方面的学生进行处理,学工处负责其他违纪学生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含本级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商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