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工作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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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委员会工作细则

(科大商党发[2010]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工作细则》和《湖南科技大学直属党委、直属单位议事规则》,为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化水平,既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又充分支持院长和行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学院党委职责
第二条 学院党委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三)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四)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抓好党对学院统战对象及知识分子的工作。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六)同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学院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七)参与讨论决定学院师生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奖惩、职称评聘、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八)负责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领导学院稳定工作。
第三章 党委书记和委员职责
第三条 党委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所有党委成员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分工分管各自的工作,大胆负责地做好党委分配的工作,并自觉关心和配合党委的全局工作。
第四条 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院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全面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院党委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研究和决定学院党建工作。
  (二)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和文件精神,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院党委委员和所属各党支部的工作,检查院党委和所属各党支部工作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学院的干部工作,做好学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深入实际,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参与学院重要问题的讨论和研究,积极支持院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协调学院党、政、群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
(七)负责抓好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好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八)积极与院长或其他领导成员一起处理学院突发事件以及带有影响性的重要事项,并了解情况及时协调,帮助解决。
(九)协助院长拟定教职工院内年终津贴分配方案,提交院务会议研究。
第五条 院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或出缺时,受书记或学校党委委托代理书记工作。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院党委的双重领导下,负责院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委及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院党委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订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三)组织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工作,并定期向院党委和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汇报。
  (四)配合党委组织部,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指导分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六)组织学生开展争创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活动。
(七)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教育工作,做好或配合做好招生、学生就业工作。
  (八)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定期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实施意见,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院党委汇报。
第六条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院党委的组织状况,提出所属党支部组织生活安排和党支部划分、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院党委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各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院党委委员会、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和支部的模范事迹,向院党委提出表扬、奖励党员和支部的建议。
  (六)负责院党委的保密保卫工作。
  第七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群众学习,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二)了解、掌握师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及党员读物。
  (四)加强与同级工、青、学和民主党派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五)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
  第八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提出党风党纪教育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
  (二)受理并向院党委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学校党委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九条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二)经常与本单位的统一战线对象保持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第十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青年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四章 党委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的组织
(一)院党委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起草。出席院党委会议的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不是委员的行政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议题。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指示、决定、文件、会议精神,并研究制定其在学院实施的办法与措施。
(二)研究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月工作安排和工作小结。
(三)讨论研究学院干部职工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四)研究讨论学院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在书记、院长协商提出人选的基础上,向学校党委提出学院科级干部的建议意见。
(五)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及实施办法。
(六)审查接收学院教职工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学校党委审批;经学校党委授权,审批接收学生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的转正。
(七)讨论决定院党委换届、委员调整及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并按有关程序上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的设置、支部委员的调整。
(八)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九)听取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讨论研究学院学生的奖惩。
(十)需要由院党委研究讨的其它重要工作和问题。
第十三条 会议的议题确定
(一)由委员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组织委员汇总后提前交书记审查确定。
(二)院党委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重大事项事先应取得共识,如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三)会议应按会前商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四条 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的主要内容、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说明,全体与会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议题经充分酝酿后,采取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如发生重大意见分岐,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下次再进行表决。
(三)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要求。
(四)确需变更决定时,由分管委员提出意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
第十五条 会议纪律与要求
(一)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决策中的作用。
(二)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积极做好决策前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三)会议要讲究效率,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围绕议题积极进行讨论,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避免议而不决的现象。
(四)与会人员要以对工作高度负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严肃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在行动上坚决执行。
(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授权处理外,不得越权处理。贯彻落实其分管的工作时,要表明态度,提出具体意见。
(六)会议组织、服务人员要做好会议有关准备、通知、协调和组织工作,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七)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委员会
                                                              2010年7月10日